台北市中山區新喜里里長吳○○選舉訴訟【界外球條款】
新喜里里長候選人吳○○以民國92年1月4日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中山區新喜里當選人有「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情事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吳○○之總得票數少另一候選人之得票數一票,故無「當選票數不實」之情事將吳○○之請求予以駁回。
經吳○○委請陳律師提起上訴,就一張有二枚圈選章之蓋印選票提出爭執,該爭議選票其中一圈位於一號候選人(即吳○○)欄位之圈選處內,另一圈選章則蓋印於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關防左上方;陳律師以臺北市選舉委員會91年12月編印之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第六十一頁第十九例之規定,即圈選一組或一個候選人而圈二圈以上,能辨別何組或何人者,應屬有效票,據以主張前揭爭議選票為有效票,台灣高等法院亦認同此一主張,並認定前揭爭議選票為吳○○之有效票,故92年1月4日臺北市第九屆新喜里里長選舉,吳○○之有效票數應為九百十五票,另一候選人之有效票數亦同為九百十五票,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票數相同時,應以抽籤決定之,在尚未抽籤決定前,不得公告何人當選;則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未依該規定抽籤決定何人當選為里長,且將上訴人之票數計為九百十四票,並據以公告被上訴人以九百十五票之票數當選,顯然其當選票數不實,並已影響選舉之結果,最後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另一候選人於臺北市中山區新喜里第九屆里長選舉當選無效。
後來兩位候選人票數相同,依法要抽籤,陳律師建議吳○○去中山區行天宮拜拜,結果真的抽中了,吳○○至今已當了十幾年的里長,多年後當年的對手周○○里長因為別的案件也找上了陳律師。
這個案件逆轉的關鍵在於陳律師創意性的思考“界外球條款”才逆轉了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選上字第10號